《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進行應稅行為時,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向消費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管理辦法》將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歸為個人消費,不能開具向消費者銷售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這樣規定,可以防止任何個人餐飲消費開具增值稅專用票,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抵扣進項稅,甚至單位還會拿個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票抵扣進項稅,完全是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