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對當事人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城鎮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壹個子女的,按該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壹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前款當事人的實際年收入高於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按照實際年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以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生育壹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已生育子女數的倍數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八條重婚的,有配偶壹方與他人有子女的,重婚的,有配偶壹方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征收2倍的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