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第二次拍賣後出售。

第二次拍賣後出售。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第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動產進行作價,向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次拍賣仍拍賣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交由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收或者未依法交付用於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將動產返還被執行人。

  • 上一篇:地稅局和民政局有聯系嗎?
  • 下一篇:福建石化集團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