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頒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比如壹家企業出售2009年前購進沒有抵扣進項稅的卡車,要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9年年初購進已抵扣進項稅的則按照機動車適用稅率17%征收(詳見財稅[2008]170號文規定)。
於2009年前購進卡車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計算方法,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註意事項
如果企業在二手車交易市場或二手車拍賣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將需要交納過戶手續費。
至於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收取的評估費,應另外由其開具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服務業發票,且《二手車發票》價款中不包括過戶手續費和評估費。納稅人在增值稅計算繳納時不能扣減手續費和評估費的,而應當根據《二手車發票》中的價款直接計算。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