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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備註內容有規定嗎?

備註欄的內容根據不同的業務有所不同。比如銷售折扣業務,納稅人打折銷售貨物,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銷售金額和折扣金額,即在同壹張發票的“金額”欄註明銷售金額和折扣金額,可以按照打折後的銷售金額征收增值稅。同壹張發票的“金額”欄未註明折扣金額,僅在隨附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金額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第六條: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分包款項,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以上憑證指:(1)2065 438+2006年4月30日前從分包商處取得並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營業稅發票可作為鄭勛2065438+2006年6月30日前預繳稅款的抵扣憑證。(2)1,2016年5月以後從分包單位取得並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及工程名稱。(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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