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案件既包括無爭議和無爭議的法律事務,也包括已經有爭議的法律事務。不需要提交司法機關審理,也不需要走法律程序。而是可以通過法律人員提供的法律援助,或者通過法律人員調解、仲裁機關仲裁、公證機關公證等非訴訟手段解決。
除了特別程序之外,新增加的催告、公示催告、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等程序,其實都是非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非訴訟案件有三種,即第壹百八十四條、第壹百八十五條宣告失蹤、死亡的案件,第壹百八十七條、第壹百九十條、第壹百九十壹條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以及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此外,《新民訴訟法》增加了另外兩種情形:第194條確認調解協議的情形和第196條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