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發票有效期為6個月。納稅人領購普通發票的使用期為6個月。根據《關於全面啟用新版普通發票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納稅人領購普通發票的使用期為6個月。使用期限超過6個月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驗舊手續。
開具和保存發票:
1.開具發票並索賠。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向外商收取費用。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2、發票使用管理制度,發票開具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立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和註銷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需要將開具的發票調出檢查時,應當向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取票證。發票交換憑證與調出檢驗的發票具有同等效力。被調出檢查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稅務機關需要調出空白發票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