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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丟了,可以作廢重新開嗎?

法律分析:發票丟失,因為涉及稅收,所以無法補辦。壹般情況下,出票人在確認發票遺失後,必須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發票遺失的相關手續,並依法申請完稅證明等證據,提交給付款人進行相關後續工作。但需要特別註意的是,作廢已開具發票的基本前提,即對應發票的所有復印件必須齊全。法律對此也有專門規定,即復印存根,交客戶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確認並開具扣稅憑證。報公司主管稅務局後,開具紅字發票沖抵原發票,再重新開具發票給客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為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勞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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