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的,應當在發現遺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