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看當地稅局的規定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壹)對企業每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處200元罰款,累計不超過1萬元罰款;每份普通發票處100元罰款,累計不超過1萬元罰款; (二)對個體工商戶每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處50元罰款,累計不超過5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