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因此發票丟失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處罰金額還需結合本省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出。
參考:某省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涉案發票在10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涉案發票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涉案發票在25份以上的,或在5年內有兩次以上該行為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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