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經營賠償金應當征稅,但目前我國對禁止經營賠償金的征稅方式沒有具體規定,各地實踐中也有不同意見。大致有三種觀點:壹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基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按照偶然所得計稅,稅率為20%;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三是以工資、薪金收入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