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後面的清單不需要蓋章。清單是附在所開具發票後面的,所以只需要在開具的發票上蓋上發票專用章即可。壹張增值稅發票上無法容納壹次交易所有的經濟業務信息時,需要在增值稅發票之後附上銷售清單的方式加以佐證。其中壹張發票只允許開壹張清單,清單與發票是壹壹對應的,清單上的商品原則上可以有任意多行。發票金額和稅額與清單的匯總數壹致,且不超過該版本發票的最大金額限額;打印清單需要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銷貨清單專用紙,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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