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誤,且是跨月的,則按以下步驟作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發生部分銷售退回、銷售折扣的,由買方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申請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開票人憑買方向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先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再開具正確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