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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無法取得有效憑證的支出可否在個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第三條的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夥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後,可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個人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

因此,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後,在上述文件規定標準範圍內的部分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稅務人員還提醒,不執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不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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