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稅務機關代開統壹發票管理規定的公告》文件規定:
第二十條 因納稅人原因導致發票開具錯誤或發生業務收入退款的,納稅人可以向受理機關申請代開發票退票。
第二十壹條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統壹發票退票,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壹)《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三)填寫完整的《代開發票退票申請表》(附件3);(四)經營活動業務收入發生退款的書面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合同、協議等;沒有簽訂合同、協議的,應當提供收款方開具的返款證明;(五)已取得的發票原件。
辦理時如有其他不明事宜,建議咨詢主管稅務機關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