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只有當月開具的未認證發票才可以作廢。作廢後,原發票相當於未開,正確的發票可以重新開具。如果是劃線發票或認證發票,則不能作廢,只能沖銷紅字發票。2.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應向收款方開具發票。3.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分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在開具普通發票當月,收到符合作廢條件的退回發票和抵扣聯的,按作廢處理;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上一篇:2020國考延期了嗎?下一篇:法人壹本通證書如何更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