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之後360天的認證期限限制已於2020年3月取消。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時限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45號)第壹條、第八條規定:2020年3月1日以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2020年2月316日16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進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其中超過認證確認時限,但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抵扣過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0號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6號2017和第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扣稅憑證未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8第7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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