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第五條公安、計劃生育、工商、稅務、規劃、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對房屋租賃進行綜合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消防、承租人和常住戶口登記、境外人員登記和治安管理;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承租人和常住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稅務管理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稅收征收管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