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方面存在的問題;
2、接受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檢舉、控告;
3、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政務公開工作,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