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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上的行業分類

法律分析:開具的發票上的行業分類是根據系統中登記的納稅人所在的行業來確定的。納稅人可以在網絡發票的納稅人信息維護模塊中進行調整,行業分類的選擇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靈活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發票準印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省稅務局簽發。

稅務機關對印制發票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級稅務局可根據需要在本地區增設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專用防偽產品應按規定存放在專用倉庫,不得丟失。殘次品和廢品應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式樣、規格、內容和印刷顏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因此,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會在開具的發票上寫明此發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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