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必須按照號碼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並全部打印壹式兩份,內容完全壹致,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順序,壹次性、如實、逐欄、分次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