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壹條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二條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三條壹次性征收。購買已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五條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乘以稅率計算。
第七條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