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第六條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繼續使用;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形,內環加刻壹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字樣,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制“××省(區、市)稅務局”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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