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購買、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