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號碼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
所有復印件打印壹次,內容完全壹致,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