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增值稅納稅申報“壹個窗口”管理的通知》規定,賣方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收到買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無論記賬是否已經合並賬務處理,均應當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陰性專用發票抵扣銷項稅額, 開具的藍色專用發票不得作廢,紅色普通發票不得作為抵扣銷項稅額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