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國〔2008〕607號)規定,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規定移交稽查部門查處。如賣方已申報納稅,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可通過協查系統向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並回復,失控發票可作為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因此,如果取得失控的進項發票,除非是稅務機關責任或技術錯誤導致,或者賣方主管稅務機關確認賣方已申報納稅,否則進項稅發票不能用於抵扣,抵扣後的進項發票需要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