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設備和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稅務機關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開具準印證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