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編號、編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寫及小寫金額、開票人、發票日期、發票單位(個人)名稱(蓋章)等。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經濟活動和發票管理的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