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計提的加計抵減稅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中。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壹、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決定,修訂並重新發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壹)》《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後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三、本公告施行後,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