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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作廢發票並重新打開它

法律分析:如果是政府機關填開的專用發票填寫錯誤,應及時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廢並重新開具。開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退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反面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需要開具新發票的,代開稅務機關應同時結算新開稅額和原已開發票稅額,多退少補。對不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由開票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納的稅款或者抵扣下期申報的正常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收到退回的發票並扣除符合無效宣告條件的,視為無效;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

第二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視為本規定所稱的無效條件: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指在納稅申報前用IC卡或IC卡和軟盤復制開票數據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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