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不會,如果蓋章非常不清晰的話,可以再在別的空白地方再蓋壹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四十八條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