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數字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全部壹次性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印章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印章不清的,不允許補開原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