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國有企業地方管理中小學教師待遇問題,進壹步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為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創造有利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有企業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的通知》文件精神,現就國有企業地方管理中小學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1.對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的中小學,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和統壹項目補貼低於《教師法》有關規定的政府舉辦的中小學同類人員養老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由掛靠企業支付,所需費用允許列入企業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2.在職教師工資和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壹項目補貼低於公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照公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支付,所需費用允許列入企業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