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公司法失信人員應該怎麽處罰:
1.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其他方式曝光。
2.限制在發展和改革部門辦理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
3.限制在國土、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權屬變更等手續。
4.限制在住建部門辦理工程項目規劃審批。
5.限制開展工程招投標業務。
6.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辦理信用卡。
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
8.限制發行公司債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