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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章要求

法律分析:蓋章時必須只能用發票專用章,不能使用財務章代替,也不能和財務章同時使用。蓋章時只要加蓋發票聯和抵扣聯,記賬聯不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普通發票只要蓋發票聯,專票需要蓋發票聯和記賬聯兩聯)。發票專用章必須蓋在發票的右下角位置。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型,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為0.1厘米,內環加刻壹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字樣,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制“××省(區、市)稅務局”字樣,下環字樣例如:“江蘇省稅務局”、“上海市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字體為楷體7磅,印色為大紅色。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樣式見附件。

三、納稅人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應當於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級工作。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後,生成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前,生成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可以繼續使用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發票監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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