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二章第壹節第七條(令號公安部124),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2)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件和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不僅是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也是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兩輪輕型電動摩托車登記所需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是公安部124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要求的購車發票,屬於機動車來歷憑證。因此,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能用於輕便摩托車的註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