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完成車輛購置稅繳納業務後,在辦理車輛登記時,無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需要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由主管稅務機關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二條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納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實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登記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繳稅信息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