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