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經典》在總結前人經驗的基礎上,從立法精神、法典體例、立法技術等方面開中國法制之先河,可謂成就斐然。但由於法典的制定尚處於中華法系的啟蒙時期,它不可避免地與人類早期的法律文化有壹些相似之處。雖然李悝在政改中提出“報效國家,就要獎勵有能力的人。“刑必行”原則在《法學經典》中演變為“法治”原則,後被商鞅、韓非等法家代表奉為信條。但這種法治與《十二銅表法》中呈現的西方“法治”概念完全不同。正如梁誌平先生所指出的,“將這種‘斷於法’的‘法治’與亞裏士多德的‘政治學’乃至現代西方法治觀念相比較,甚至等同,並不是什麽了不起的經驗。”“在中國,法律從壹開始就是皇帝手中的鎮壓工具,幾乎是刑罰的代名詞。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法律高於社會,可以用來確定和保護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在教規中,有壹些規定是‘太子戲雖好,但不僅好,更要正直’,還有壹些規定是‘Xi壽(將軍)以下收金必罰’,這些都不能說是苛刻,也對奴隸社會的禮儀原則造成了很大的沖擊。但是,這些“法治”措施打敗了奴隸制的等級秩序,卻帶來了封建等級秩序。封建社會仍然是壹個等級特權社會。法家的“法治”觀,最終還是要為“人治”服務,根本談不上民主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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