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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審理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過程中,有哪些審理應當公開進行?

無法獲得案件審理和執行的準確信息。當事人可以關註法院的公告欄,或者確實有知情權,可以去法院咨詢。因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屬於公開審理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此外,當事人可以關註法院在電子媒體和紙質媒體上的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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