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四)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