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正常經營情況下,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註冊的註冊資本還有未繳部分,否則按增資處理。
值得壹提的是,根據國稅函[2009]312號:關於企業因投資者出資不足發生的利息支出的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投資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其應繳納的出資額的,企業向境外借款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的實收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