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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訴鐵路公安分局案評析

評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李的行為是公務。公務員在法律上具有雙重身份,區分公務員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務行為有很多標準,比如行為的時間、地點、性質等。當然,執行職務與時間和地點有關,但時間和地點只能作為參考標準,最重要的標準是看公務員的行為是否是在執行職務。只要壹個行為發生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並且包含行政權力的運用,就屬於公共行為,否則屬於個人行為。從這個角度來看,李的行為是典型的官員行為。因為,作為公民個人,李在道德上有義務制止犯罪,但在法律上不這樣做,就不能追究他的責任。作為壹名警察,李有責任阻止犯罪和逮捕嫌疑犯。否則就是失職。從本案來看,李是在履行警察職責,維護社會秩序,制止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典型的履行職權行為。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李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開槍誤傷群眾的後果,李所屬的公安機關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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