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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原被告所欠房產稅、土地稅由誰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條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

法院通常的做法是拍賣和出售抵押品,並向債權人支付收益。所以拍賣所得必須先繳納相關稅費,只有剩余價款才能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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