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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資產涉及稅務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壹條的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企業從法院拍賣購得的房屋,應當先確定拍賣價格(即企業購進價格),再計算應計征的營業稅等稅和附加。企業的購進價格(法院拍賣價)就是房屋原價,交易過程中無論是否由買方負擔稅收及附加,其房屋都不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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