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法人責任外,還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逃避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責任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