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壹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有關規定,委托保險企業代征。第六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托,在保險企業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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