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內部執法檢查監督、考核、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2、對提請批準逮捕、移送起訴、取保候審等案件進行審查。
3、對民警進行法律培訓,為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和執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4.參與起草、審查、修改、會簽公安局規範性文件。
5.指導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應訴、審理和賠償案件。
6、勞動教養案件審批和行政復議案件。
7.法制宣傳。
8.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研究和處理。